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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节水条例实施首日发现23起违法行为!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3-04-03

3月1日,《北京市节水条例》正式实施,北京市水务局组织所属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和各区水务综合执法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节水专项执法行动。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执法总队采取“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形式开展全时段、全方位执法,在“横向”上,积极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取供用排环节的管理部门强化管执协同;在“纵向”上,与市、区、镇街三级分工联动。执法总队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重点检查“取、供、用、排、节”涉水全过程管理,重点查处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公共供水管网巡护不到位、管网混接、擅自停用、拆除、未安装使用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此次专项行动参与部门也将共享执法信息并动态调整检查计划,避免多次打扰被检查单位,严厉打击节水违法行为,同时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上午,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昌平分队来到回天地区开展节水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提供洗车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已建设的循环用水设施。执法人员当即指出:“已建成的循环用水设施应当规范使用,不能作为摆设、少用甚至是弃用。”
 
循环用水处理设施是对洗车后的污水进行回收、过滤、再利用的过程,具有实现节约用水、降低运营成本等特点。《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并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务部门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商户进行《北京市节水条例》的现场宣贯,当事人当即改正了违法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固定了证据材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条例》突出了对浪费水资源行为的刚性约束,针对严重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为推进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了法治保障。我们依据《北京市节水条例》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压实各单位、各部门的节水责任。也希望广大市民学习节水知识、掌握节水方法、增强节水意识,珍惜水资源、爱护水资源。”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员明达介绍。
 
《北京市节水条例》实施首日,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在全市范围内检查用水户62家,出动执法人员80余人,开展联合执法5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23起。违法行为主要集中于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未按照规定向水务部门登记备案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未依法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擅自用水、未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用水浪费等几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均依照新实施的《北京市节水条例》予以立案调查。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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