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
非常规水源是指经处理后可以利用或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利用的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具有增加供水、减少排污、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重要作用,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非常规水源利用尚存在配置水平偏低、利用不够充分、政策不够健全、认识不够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统筹考虑各地区水资源禀赋、承载能力与发展需求,坚持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以强化配置管理、促进配置利用、加强能力建设、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着力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领域和规模,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一配置。发挥规划从宏观层面统筹配置水资源的引领作用,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在制定水资源保障或配置方案时,综合考虑非常规水源分布特征、利用条件和市场需求,将非常规水源纳入统一配置。
目标管理、应用尽用。实行非常规水源目标管理,制定各级行政区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量年度目标,强化目标管理考核,严格计划用水、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与节水评价管理,促进非常规水源应用尽用。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充分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利用条件等差异,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重点地区分水源、分用途配置方案,实行按需定供、按用定质。
政策激励、市场驱动。完善非常规水源利用相关激励与保障政策,加快推进水价和用水权改革,发挥市场在非常规水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完善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相关市场机制,促进非常规水源市场化交易。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超过170亿立方米;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力争达到30%,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具备条件的地区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能力持续增强,形成先进适用成熟的再生水配置利用模式,全社会对非常规水源接受程度明显提高。
到2035年,建立起完善的非常规水源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非常规水源经济、高效、系统、安全利用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强化配置管理
(四)科学规划布局。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水利综合规划时,应当科学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与配置体系。编制节约用水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等水利专业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非常规水源的用水需求、供水能力和设施布局,明确非常规水源最低配置量、配置对象及水源类型,统筹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规划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其通过审查。
(五)实行目标管理。将非常规水源利用量纳入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体系,按年度把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控制目标分解配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进一步分解配置到市、县级行政区,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分解到水源类型及重点行业。
(六)纳入用水计划。将非常规水源合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时,对于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用水户配置非常规水源。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明确非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对常规水源实行超定额超计划加征水资源税(费)或加价。按计划可以利用非常规水源而未利用的,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计划用水指标。
(七)严格论证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时,严格论证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政策符合性及利用规模、方式、对象等的合理性,科学制定非常规水源利用措施方案,发挥已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设施效能,促进非常规水源应用尽用。缺水地区、水资源超载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未论证非常规水源利用的,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上述审批事项应当依托投资项目代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八)引导市场配置。推动落实减免水资源税(费)、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降低非常规水源生产和使用成本,逐步消除非常规水源与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的价格劣势。培育壮大非常规水源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增强相关经营主体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的内生动力。
(九)加强考核监督。将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重点考核非常规水源利用量目标完成情况,各级行政区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超过年度目标时,超过部分不计入用水总量考核指标。对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等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水量、水质开展监督性计量监测,督促非常规水源供水单位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责任。
三、促进配置利用
(十)再生水。统筹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稳步推进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以缺水地区、水资源超载地区为重点,将再生水作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推行再生水厂与企业间“点对点”配置,推进企业内部废污水循环利用,支持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河湖湿地生态补水、造林绿化、景观环境用水、城市杂用等,在满足水质要求条件下,优先配置再生水;有条件的缺水地区,按照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要求,稳妥推动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
(十一)集蓄雨水。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提升公园、绿地、建筑、道路、广场等雨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西北、华北缺水山区,西南岩溶地区以及沿海地区和海岛,结合地形地貌建设水池、水窖、坑塘等工程收集、处理雨水。水质型缺水地区,结合治污减排,积极推进雨污分流和雨水收集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农业集雨节水灌溉技术,用于农业补充灌溉。
(十二)海水。把海水作为沿海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加强海水直接利用。沿海火电、核电及石化、化工、钢铁等重点用水行业在技术成熟的基础上推广海水作为冷却用水,鼓励脱硫、冲洗类工艺环节用水优先利用海水。支持沿海海域滩涂和盐渍化地区科学发展海水增养殖业和海水灌溉农业,推广海水源热泵技术。探索在消除含海水废污水对生态环境影响前提下,城市市政、消防、冲厕等领域直接利用海水。
(十三)海水淡化水。沿海缺水地区要加强海水淡化水利用,因地制宜将海水淡化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应急备用水源,进一步提高海水淡化水配置量和覆盖范围,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对沿海地区工业园区和高耗水产业应科学配置海水淡化水,扩大工业园区海水淡化水利用规模,建设海水淡化水利用示范工业园区,依法严控具备条件但未充分利用海水淡化水的高耗水项目和工业园区新增取水许可。
(十四)矿坑(井)水。西北、华北、两淮、云贵等煤矿矿坑涌水量丰富的地区,应统筹加强矿坑(井)水利用。矿区生产应充分使用矿坑(井)水。对于周边具备矿坑(井)水供水条件且水质满足利用要求的工业企业,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合理配置矿坑(井)水。具备条件地区在矿坑(井)水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前提下,可推广用于农业灌溉。
(十五)微咸水。西北及沿海地区等微咸水丰富的缺水地区,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不造成土壤盐碱化的前提下,稳妥发展咸淡混灌、咸淡轮灌等微咸水灌溉利用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种植耐盐碱作物品种。在农村供水水源不足地区,可因地制宜加强微咸水淡化处理利用,作为生产、生活供水的补充水源。
——来源: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