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筑牢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法治之基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和发展大局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我国人多水少,产水和需水时空不均衡问题突出,节约用水是保障国家水安全的根本路径,是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今年5月1日起《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节水活动的行政法规,具有“高”“实”“全”“多”四大鲜明特色和亮点。
“高”立意设计。《条例》开宗明义,制定条例目的是“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指出,节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可以看出,节水内涵丰富,功效多元,对水资源保障、水环境改善和水生态保护意义重大。
《条例》规定,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条例》通过多项具体措施和制度安排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关键一招是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这意味着在城市规划、土地使用、人口布局和产业发展等方面,要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前提,所有决策和活动均不能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可以看出,《条例》从高质量发展全局谋划节水工作,视野宏阔,立意深远。
“强”基础支撑。为保障节水工作的落实和成效,《条例》特别注重节水工作基础的夯实,针对我国节水政策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确立了节水规划编制制度、用水定额制度、用水计量管理制度、节水考核评价制度等若干基础制度,全链条构建了节水工作的“四梁八柱”。
一是强调规划为先。《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节水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内节水规划。通过完整科学的规划体系来确保节水工作有目标、有方向、有措施。二是强化定额为标。《条例》提出,要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明确了各行业、各领域用水标准和限额,为节水提供了量化的依据和目标。三是突出计量为基。《条例》明确,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且要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以保证用水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性,实现节水从定性向定量化发展。四是体现实绩为要。《条例》规定,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由此推动节水从传统的倡议、鼓励向责任、义务转变。
“全”领域覆盖。《条例》在任务部署上涵盖了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用水领域,同时对城市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节水产业发展等作了明确规定,内容系统全面,要求规范清晰。
《条例》提出,农业以节水增效为导向,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优化水利设施;工业以节水减排为导向,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设备,实现循环用水和废水回用,对高耗水企业进行节水改造;生活以节水降损为导向,推进城市和农村节水,建立漏损控制体系,改造老旧水管网,降低建筑水耗,提升全民节水意识。
为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条例》还突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对城市节水作出规定。要求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二是特别关注非常规水利用问题,要求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三是将推动节水产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强调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推动节水技术和产品的广泛应用;通过实施水效标识管理和质量认证,引导消费者选择节水产品。
“多”主体联动。节水事关生产生活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协同配合,《条例》明确了政府、市场、企业和公众在节水中各自的责任、作用和角色,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多主体的联合行动体系,通过政府管控、市场调节、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合力推动节水行动全面实施。
政府是节水政策的制定者和行动的监管者。《条例》要求政府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场在节水技术产品的推广中发挥着关键的调节作用。《条例》在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推动节水金融服务、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企业是节水技术的开发者和行为的实践者。《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公众是节水行动的直接参与者。《条例》提出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
《条例》的施行为我国水领域深入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提供了法治保障,将显著提升我国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安全保障水平,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