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体系 推进城市节水
我国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极不均匀、水旱灾害多发频发,自2019年《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印发实施以来,节约用水成为了全民行动。近年来,我国的节水、市场机制、标准体系逐渐完善,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管理机制逐步健全,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增强。今年5月开始施行的《节约用水条例》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节水工作的丰富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全面、系统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与此同时,一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也于本月起施行,我国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集约利用 保障水质安全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解决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促进城市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山西省阳泉市在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基础上,结合阳泉市实际情况制定《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阳泉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城市居民供水和节约用水设施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居民“最后一公里”水质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坚持人民至上,加强水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和城市供水单位对水源水质、饮用水水质和水压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用水安全。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设专章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水质水压管理作出规定,有助于消除居民饮水潜在隐患,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坚持安全为要,完善应急管理措施。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基本需要。坚持科技引领,助推数智新城建设。
同时,条例鼓励、支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开展新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时监控动态运营状况,不断提高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出台,加强了水资源管理,保障了饮水安全,实现了从源头供水到末端用水的全过程管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全面加强全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城市居民供水和节约用水设施专业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强化刚性约束 明确处罚标准
河北省唐山市坚持“小切口”、立足“小快灵”,制定并施行《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对完善节水法律法规、规范全社会用水行为、加快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具有引领和促进作用。
若干规定共二十条,从部门职责、财政支持、节水责任制、节水信用管理、海绵城市建设、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生活节水降耗、非常规水利用、节水服务产业培育等方面作出规定,运用法治手段规范全社会用水行为。
若干规定提出,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坚持节水优先,开源与节流并重,着眼于节水重点领域,用足“绣花功夫”,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用水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推动工业企业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鼓励城乡居民养成节水型生活方式,创建绿色节水家庭,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
若干规定要求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量水而行、因水而宜,算好水资源“精细账”,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明晰政府、部门、乡街、村居的责任义务,最大程度落实节水工作。同时凸显赏罚分明,明确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浪费水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若干规定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培育节水服务产业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鼓励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探索节约用水信用管理,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建立健全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相关制度,优化用水需求,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手协同发力,引导和促进全社会节水,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构建长效机制 实现全流程监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山西省晋城市制定并施行《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建立完善的城市供水管理法治保障机制,满足社会发展新需求。条例坚持“节水优先”,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共八章五十四条。
条例构建了清晰完整的城市供水建设与管理责任体系和多层级管控、多专业融合、多部门分工协同的常态化全流程管控长效机制,建立了从源头供水到末端用水的全过程管控机制,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要求渗透到取水、供水、用水的各环节中,对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把关衔接。
靶向发力彰显地方特色,结合城市高层建筑的特点,针对二次供水问题的日益突出,条例设专章对居民二次供水进行管理,重在规范水质安全和水量保障问题,实现由水源地到水龙头“全链条”用水安全,确保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供水足、水质优、服务好”的用水环境。
在供水价格调整机制方面,条例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供水性质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理顺和完善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机制。
在水质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不同主体对水质保障的工作职责:一是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保障供水安全;二是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是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日常水质的监督监测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在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查和日常维护,建立完善了运行维护和监管制度,设置禁止性行为条款和相应法律责任,保障城市供水设施及二次供水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同时,明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针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