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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副主任刘永攀:新时代落实“节水优先”的重大成果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4-05-22

  《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
 
  节水,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条例》的出台有怎样的意义,其主要特点和亮点是什么,如何增强全社会参与节水的内生动力、促进全社会厉行节约用水?就相关问题,记者专访了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副主任刘永攀。
 
  《条例》在我国节水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意义是什么?
 
  刘永攀:《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新时代落实“节水优先”的重大成果,在我国节水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第一,制定实施《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强调治水的关键是节水,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都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条例》的出台,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水安全、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第二,制定实施《条例》,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
 
  我国基本水情一直是夏汛冬枯、南丰北缺,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人均水资源量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5%,用水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水资源短缺瓶颈制约。《条例》的出台,确立了我国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法规制度,既是我国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又是我国顺应绿色发展趋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
 
  第三,制定实施《条例》,是总结节水工作经验、回应社会期盼的重要举措。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国持续开展了节约用水工作,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和标准,指导各行业各领域节水,取得积极成效,积累了大量经验。随着宣传力度不断加大,节约用水理念已经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开展节水立法成为社会共同期盼。《条例》的出台,是回应社会关切、将行之有效的节水工作做法总结提炼为全国统一适用法规的有效途径。
 
  第四,制定实施《条例》,是完善节水制度政策和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节水立法,取得丰富成果。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了节约用水的地方性法规或省级政府规章。但是,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关于节约用水的专项法规。受制于上位法的缺失,地方节水工作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不统一、不衔接等问题。《条例》的出台,是完善节水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开展节水工作和地方实施节水管理等方面提供统一的基本依据,将有力推动建立统一协调、结构完整的节水法规体系。
 
  《条例》明确将节水优先方针落实为法律规定
 
  问:《条例》的主要特点和亮点有哪些?
 
  刘永攀:《条例》是国家层面首次“节水”立法。长期以来,我国节水工作主要依据水法等综合性法律。《条例》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节水”立法,明确要求坚持节水优先方针,从取、供、用、排和非常规水利用等全过程对节水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奖励和惩罚措施。《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完善我国水资源法治体系。
 
  《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党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是对全党大力增强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要求的具体落实,是把节水工作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重要位置提出的根本性要求。
 
  《条例》明确将节水优先方针落实为法律规定。《条例》以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为立法主线,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等重大决策部署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在用水管理和节水措施规定中,突出把节水优先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方位、全过程、各环节,将节水确定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形成全社会节水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
 
  《条例》明确对全社会节水法定责任进行规定。《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明确了节水工作的责任,回答了《条例》实施“依靠谁”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各层级行政单元、各个部门、各个主体对节水工作的责任,体现了国家对节水工作的坚定决心和拧紧“水龙头”的坚强意志。《条例》建立了节约用水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机制,强化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体现了对节水工作的全过程管理。《条例》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财政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条例》还明确了社会主体尤其是市场主体的节水管理具体责任,规定了工业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用水管网设施单位、公共机构等市场主体应当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推动其强化落实节水主体责任和义务。
 
  《条例》明确规定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手发力”。《条例》要求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相关条款就更好发挥政府和市场在节水方面的协同作用作出明确规定。政府层面,《条例》规定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政府组织编制节水规划,开展用水活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等。市场层面,《条例》明确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产业等。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首个控制目标如期完成
 
  问: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
 
  刘永攀:2019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方案印发以来,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扎实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取得显著成效,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控制目标全面完成。《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明确了全国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的2022年控制目标,提出了2035年远景目标。经过努力,2022年目标全面如期完成,节水政策法规、市场机制、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能力持续提升,节水产业不断壮大,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步建立,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是重点行动扎实推进。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不断加强,建立覆盖80%以上用水量的国家用水定额体系,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纳入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农业节水增效加快推进,工业节水减排持续增强,城镇节水降损有效开展,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0%以内。全国60%以上县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212亿立方米。
 
  三是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全面深化水价改革,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耕地面积达到9亿亩。推动水资源税改革,在10个省份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健全节水标准体系,节水国家标准达到300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
 
  四是政策保障不断增强。水利部牵头20个部门建立节约用水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形成各部门节水合力。落实完善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公民节水行为规范》,提升公民节水素养。
 
  《条例》将激发社会各界节水内生动力
 
  问:如何推进《条例》落地见效,增强全社会参与节水的内生动力、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刘永攀:《条例》实施后,将推动各地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完善节水的激励政策和制度,激发节水内生动力。
 
  首先,完善政府管控制度。要全面梳理《条例》配套制度建设需求,有序推进节水规划、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等配套制度建设。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制修订地方性节水法规,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健全省级用水定额体系,制定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具体办法,完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其次,健全市场激励机制。推动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产业,落实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财税金融政策。
 
  再次,强化节水保障机制。加快健全国家和地方节水标准体系。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规范用水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分别计量。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
 
  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共识和行动,是实现《条例》立法目的关键所在
 
  问:《条例》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如何让节约用水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采取哪些节水措施?
 
  刘永攀:增强全社会公众参与节水的内生动力,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共识和行动,促进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是实现《条例》立法目的关键。
 
  广泛开展学习。将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目的、核心要义、实践要求。将《条例》纳入理论学习计划,推动把《条例》宣讲解读作为党校学习培训、业务学习培训、法治专题培训等重要课程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水利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节水管水能力水平。
 
  深入开展用水户宣传。要结合节水宣传“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通过举办《条例》宣讲专场、发放《条例》知识读本、开展《条例》知识竞赛等方式,动员各行业用水户积极参与《条例》贯彻实施。将《条例》列入普法计划重要内容,开展针对性普法活动。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节水中国行”、全国节约用水知识大赛、“节水在身边”全国短视频大赛、“县委书记谈节水”、节水科普效能提升行动等主题活动,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发挥主流媒体导向作用,推动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把《条例》列入年度公益宣传计划,跟踪报道《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动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系列采访报道,加大节水公益宣传力度。
 
  对于社会公众,要引导其掌握节水方法,养成节水习惯。按需取用饮用水,带走未尽瓶装水;洗漱间隙关闭水龙头,合理控制水量和时间;洗衣机清洗衣物宜集中,小件少量物品宜用手洗;清洗餐具前擦去油污,不用长流水解冻食材;正确使用大小水按钮,不把垃圾扔进坐便器;洗车宜用回收水,控制水量和频次;浇灌绿植要适量,多用喷灌和滴灌。
 
  适量使用洗涤用品,减少冲淋清洗水量;家中常备盛水桶,浴前冷水要收集;暖瓶剩水不放弃,其他剩水再利用;优先选用节水型产品,关注水效标识与等级;检查家庭供用水设施,更换已淘汰用水器具。
 
——来源: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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